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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 2024-06-28 00:38:56 | 作者: 光纤激光打标机
按照储备粮权属,《办法》首次把省、市、县三级政府储备纳入到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规范,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企业储备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了要求;按照粮食的种类,《办法》规定政府储备原粮,要以小麦、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,同时对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也作出了安排。
河南省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刘云表示,通过调整适合使用的范围,有利于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、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体系。
《办法》按照管理权限和储备粮权属,层层压实了县级以上政府、政府部门(机构)、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的责任。其中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,统筹推进政府储备工作;政府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对政府储备来管理和监督;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负责安排政府储备所需贷款;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、销售、出库和轮换工作;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、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。
同时,《办法》首次在政府规章层面对运营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规定,通过明晰责任,促进各方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共同保障储备粮安全。
为了确保储备粮安全,确保在关键时刻能调得出、用得上,《办法》在主体部分新增了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,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,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、储存、轮换、动用和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环节,进行了全面规范;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、储存、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,对其动用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,编织起了较为严密的制度篱笆。
在对各方责任、所有的环节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,《办法》更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和市场兼容性,如规定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,选择承储企业要以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择优的方式来进行,加强储备粮动用的监测预警等。
同时,《办法》要求政府作用更精准和有效,为充分的发挥市场作用让渡空间;规定加强对涉粮主体的事中、事后监管,强化信息化和信用监管,对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设置过渡期等,为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,体现了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、互促共进的辩证统一。
在监督管理部分,《办法》赋予了粮食和储备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。在法律责任部分,《办法》按照“权责对等”的原则,对处罚的依据、追究的行为、处罚的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,更强调处罚到人,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《办法》要求的,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;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相关规定,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,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据悉,《办法》已于2021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11月13日由河南省省长王凯签发,自2022年1月1日施行。